青海省海北藏族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刑诉〔2025〕11号 

  被告人切吉索南,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31992********,*族,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3月10日被刚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切吉索南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5日,被告人切吉索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苏D8****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刚察县南大街**酒店路口由东向西驶出时与沿南大街由北向南正在左转弯的由被害人加某某驾驶的青C5****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正面碰撞,发生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刚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切吉索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海北州公安局行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切吉索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切吉索南明知他人已报案但仍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切吉索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北)公(刑)鉴(理化)字[2025]019号检验报告、甘天司鉴【2025】第25020LM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天司鉴【2025】第25020LM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切吉索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切吉索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切吉索南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切吉索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切吉索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治铭

检察官助理 切吉加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案件移送函、量刑建议书、量刑要素登记表、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提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