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刑诉〔2024〕451号
被告人王小弟,曾用名王艺恒,男,2005年0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0817****,*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2年5月23日,因非法出借银行卡被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5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小弟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线利用银行卡为电信诈骗进行“跑分洗钱”犯罪活动,仍介绍秦某某(另案)给上线参与跑分洗钱犯罪活动。2024年3月29日,秦某某按照上线安排,从广州乘坐飞机来到银川,当日14时许,秦某某按照上线安排与卡主张某某(另案)见面并等待涉案资金到账。15时许,卡主张某某名下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324********)进账65033元后,秦某某带领张某某在银行取现49000元,随后被抓获。张某某名下中信银行卡关联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一起,转入被害人被诈骗金额6503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同案秦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劳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小弟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弟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介绍他人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弟在与上游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实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王小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华
2024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小弟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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