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刑诉〔2025〕94号
被告人石小平,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1221****,*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因寻衅滋事,于2024年10月2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5年4月2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贰仟元;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4月2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小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石小平醉酒后驾驶宁E3****号小型轿车,从宁安镇政府对面小酒馆出发,行驶至白桥幼儿园门前路段,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相向行驶的李某某相撞后逃逸,后石小平又驾车行驶至中宁县平安西街塞上江南小区门前路段处,将郭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撞击后逃逸,造成多方车辆受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小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石小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石小平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李某某2024年9月26日23时33分报案至中宁县公安局,该局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石小平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传唤到案。
2.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各被害人基本情况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被告人石小平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违法前科,非中共党员,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肇事车辆为其本人所有,运行状态正常。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和石小平等人在一起喝酒,喝的是一斤装的52度酱香型白酒,石小平大概喝了四、五两。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其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白桥幼儿园门前路段被迎面过来的一辆车撞了;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晚,其三人将车停放在中宁县平安西街塞上江南小区门前路段处,被一辆黑色轿车追尾碰撞。
5.被告人石小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案发当日,其和马某某等人在中宁县宁安镇政府对面的一家小酒馆喝酒,酒后其驾车辆准备回家,其因醉酒,没有意识,其也不知道其驾驶车辆去了什么地方。
6.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石小平驾驶的宁E3****号小型轿车前部偏左侧(前号牌、前保险杠、引擎盖左侧)与“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左前部(前轮瓦、前照灯、灯框、前围板左侧)发生过碰撞刮擦。
7.血样提取笔录、血样提取、封装照片、鉴定聘请书、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封装被告人石小平的血液样本并及时送检,经鉴定,石小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8mg/100ml。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石小平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9.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石小平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证明石小平因本次交通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石小平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小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小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小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利君
2025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石小平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乡
**村*队***号,联系电话1364955****
2.随案移送诉讼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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