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市检刑诉〔2024〕4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族,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95********,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库车市**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5月17日00时27分许,库车市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库车市天河路**小区南门前执勤时发现,李某某酒后驾驶甘K***29小型轿车沿库车市天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河路**小区南门前道路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一车损坏、道路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依法对甘K***29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2mg/100m,经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采血容器编号为P549346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承担维修被损坏的护栏维修费用。归案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审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李某某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驾驶证、甘K***29小型轿车的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沙某某、刘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液提取笔录、交通道路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案发时其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车过程中撞坏道路护栏,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归案后自愿认罪,鉴于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凌云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