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刑诉〔2025〕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710****,**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乌恰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4月1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3月21日10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被害人丈夫)准备前往乌恰县城办事时受到其妻都某某(被害人)的阻止,因而俩人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马某某坚持自己的主见要离开房子时,其妻都某某便用家中的塑料凳子击打丈夫马某某的背部,随后丈夫马某某用手扼住都某某的脖子,并用塑料凳子砸向都某某头部三次,导致其头部损伤。经克州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刑科所(克)公(刑)鉴(医)字【2025】63号鉴定意见为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里坦·买买提
检察官助理 范学海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麦提托热·佧迪尔现取保候审于乌恰县吉根乡斯木哈纳村3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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