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诉〔2025〕37

  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男,1998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409******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霍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9日被霍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4年12月25日被霍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贩卖毒品案,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初,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从夏某某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一包,随后在伊宁市红旗宾馆前向阿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包,获毒资1700元,从中获利500元。

2024年9月中旬,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从夏某某处以7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一包,随后在伊宁市红旗宾馆前向阿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包,获毒资1000元,从中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艾某甲、夏某某、艾某乙、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艾力夏提·帕尔哈提

                     检察官助理 吾尔布孙·努尔胡瓦提

                              2025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努尔扎提·努尔买买提现羁押在霍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