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诉202539

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男性,1991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525****,**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镇**村**路**巷148号。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4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霍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经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2月10日被霍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诈骗案,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3月,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在自己微信群内(已退出该微信群)发布称“快速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需要办理驾照的联系”的信息,后霍城县惠远镇居民布某甲看到此消息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被害人布某甲将此事告诉其姐姐布某乙后,两人与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见面问其如何办理驾驶证时,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为骗取被害人钱财,谎称自己在霍城县清水河镇交通局有认识的人,能在二十天内快速办理驾驶证件,三轮摩托车驾驶证价格为680元,两轮摩托车驾驶证件的价格为480元并需要交体检费后,在2024年03月至04月期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布某甲(被害人布某甲在内的八名被害人)共4390元人民币并用于个人挥霍。

2024年03月份,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因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在自己微信群内(已退出该微信群)发布称“快速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需要办理驾照的联系”的信息后,霍城县居民吾某某通过自己妹妹了解到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发布的虚假办理驾驶证件的信息后,通过信息内留的电话联系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问其如何办理驾驶证件时,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为骗取被害人吾某某钱财,谎称“自己能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件,无需学习办理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件”后,被害人吾某某怀疑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言辞并要求见面后,并于2024年03月17日与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见面问其如何办理驾驶证件,此时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为继续欺骗取得被害人信任将自己身份证件出示后,骗取被害人吾某某(被害人吾某某在内的十五名被害人)共9920元人民币并用于个人挥霍。

2024年04月初,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为骗取来其家里种菜的被害人祖某某钱财,对被害人祖某某谎称“自己能无需学习、考试,一个月内快速办理驾驶证件并要其介绍需要办理驾驶证件的人”并骗取被害人祖某某(被害人祖某某在内的七名被害人)的共6200元人民币并用于个人挥霍。

2024年3月,被害人再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其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被害人再某某在霍城县兰干镇拜什克兰木街与其被告人见面后,问起被告人是否能给自己办理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证时,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谎称“自己代替别人在办理摩托车的驾驶证,能够快速办理,无需学习,无需参加考试,能够快速拿到手”后取得被害人再某某的信任并收取被害人的6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常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吾某某、布某、祖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阿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6.视听资料;7.物证:一部手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21190元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力哈尔·库尔班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丽戈娜·甫拉提

                     检  察  官 艾力夏提·帕尔哈提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2册、5张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