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诉〔2025〕95号
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男性,1983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207****,**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1月17日被霍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2月18日被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男性,1978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510****,**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1月21日被霍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在2024年12月期间与霍城县居民斯某某和在霍城县清水河镇相遇后,两人谈及大麻的话题,后斯某某称需购买大麻并问海米提·依麻木能否找到大麻,海米提·依麻木表示把钱准备好的话可以找到,2025年1月15日斯某某称自己准备了2000元,需购买2000元的大麻后,当日斯某某与海米提·依麻木在霍城县清水河镇三环路附近见面,海米提·依麻木收取了斯某某购买大麻的2000元(现金)毒资,后海米提·依麻木为了谋取利益目的联系了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提,并称自己的一位相识需购买1500元的大麻,后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称海米提·依麻木发1200元就可以了,剩下的300元让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自己获利,后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转账给吾斯曼江·库德来提1200元,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自己从中获利800元,吾斯曼江·库德来提收取毒资后联系了一位自己在伊宁市的相识(身份不明)称需购买15克大麻并以800元的价格协商好并通过线路车发往霍城县后转账给其相识,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提从中获利400元,当日23时许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提收到大麻后,在霍城县清水河镇帝王商场旁的台球厅内自己分了一小部分后,将剩余的大麻交给了热某某(已执行行政处罚)让其交给海米提·依麻木,随后热某某联系海米提·依麻木时海米提称先让其将大麻带回家,明天再送过来,热依木江·克力马洪将大麻带回家后将一部分大麻吸食,次日1月16日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通过电话联系斯某某让其到霍城县清水河镇镇将大麻拿走,与13时许热某某和海米提·依麻木在霍城县清水河镇三环路附近见面后,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让热某某将大麻拿去给斯某某,自己则在一旁等着,热某某将大麻拿给斯某某后和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准备回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从现场扣押的可疑物的成分有大麻成分。
经霍城县公安局现场称量:从现场扣押的毒品“大麻”净重15.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口信息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称量笔录、照片等书证;6.扣押清单;7.视听资料;8.物证:两部手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等人明知是毒品,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吾斯曼江·库德来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丽戈娜·甫拉提
检 察 官 艾力夏提·帕尔哈提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海米提·依麻木现羁押在霍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吾斯曼江·库德来提被取保候审,住址:霍城县**镇**村**街**巷*号,联系方式:1813922****。
2.起诉书16份、案卷材料2册、5张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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