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源检刑诉〔2024〕153号

 

1.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男,*族,1994年10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9941006****,工作单位:无,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地:新疆新源县**镇**村**组**巷**号,住该处。2018年1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新疆和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2022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03月0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个月,2023年6月12日被新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8日被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源县看守所。

2.被告人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男,*族,1998年0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9980614****,职业: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镇**村**组**巷**号,住该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23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8日被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源县看守所。

3.被告人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男,*族,2002年03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0020304****,职业: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乡**村**组**巷**号,住该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23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8日被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源县看守所。

4.被告人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男,*族,1996年0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9960315****,职业:牧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场**队**路**巷**号,住该处。2014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新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8日被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源县看守所。

5.被告人马杰,男,*族,1999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9990810****,职业: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县**乡**村**组**号,住该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7月19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8月30日被新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马杰等人盗窃案,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指派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起了盗窃意图,到新源县**镇**村**草场吐某某租赁地中,发现挂在电线杆上的变压器,拆卸并将变压器里的铜线(价值为9600元)取出,便将盗窃的铜线卖出赃款挥霍。破案后,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的家属给被害人赔偿了一部分变压器损失6100元现金,盗窃物38公斤红色铝线、18公斤银色铝片返还给了被害人吐某某。

2.2023年1月20日至2日期间,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在新源县**镇**小区内实施盗窃4次,盗窃单元里面BV16,5*6型号电缆。 

(1)2023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三人到新源县**镇**小区里,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6,5*6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44公斤,以公斤59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三人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4084.6元)。

(2)2023年12月22日左右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三人到新源县**镇**小区里,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6,5*6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38公斤,以公斤59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三人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3528.2元)。

(3)2023年12月27日左右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等四人到新源县**镇**小区里,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6,5*6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40公斤,以公斤59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三人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3714.1元)。

(4)2023年12月29日左右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起了盗窃意图,到新源县**镇**小区里,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6,5*6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35公斤,以公斤59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自己挥霍(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3250元)。

3.2024年1月4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在新源县**镇**小区内实施盗窃2次,盗窃单元里面BV10,5*6型号,4*50+1型号电缆。

(1)2024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到新源县**镇**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0,5*6型号,4*50+1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38公斤,以公斤59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三人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3528.2元)。

(2)2024年1月1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两人到新源县**镇**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0,5*6型号,4*50+1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27公斤,以公斤59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506.4元)。

4.2024年1月15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在新源县**小区内实施盗窃2次,盗窃单元里面BV10,5*6型号电缆。 

(1)2024年1月15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三人到新源县**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0,5*6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3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878.2元)。

(2)2024年01月27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三人到新源县**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0,5*6型号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28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600元)。

5.2024年2月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等人在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内实施盗窃6次,盗窃单元里面电缆。 

(1)2024年2月5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两人到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明知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盗窃去向)、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三人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1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三人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908.4元)。

(2)2024年2月8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马杰等人到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4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758.2元)。

(3)2024年2月1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等人到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5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3430.94元)。

(4)2024年2月16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到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4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758.2元)。

(5)2024年2月2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到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37.5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522.73元)。

(6)2024年2月23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两人到新源县**镇**社区**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3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085.47元)。

6.2024年2月25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等人在新源县**镇**小区内实施盗窃2次,盗窃单元里面BV16,5*6型号电缆和电梯电缆。

(1)2024年2月25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马杰等人到新源县**镇**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6,5*6型号电缆和电梯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51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367.3元、电梯电缆10926元,总价13293.3元)。

(2)2024年2月29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等人到新源县**镇**小区,将小区内单元中接好的BV16,5*6型号电缆和电梯电缆拆卸分段并装进尿素袋,带到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出租屋,将盗窃的电缆表面的塑料撕开,取出里面的铜线,将此铜线带到收废品处,称重时46公斤,以公斤55元卖给了收废品,销赃后将赃款平分(物价鉴定中心电缆价格为2135.25元、电梯电缆9855元,总价11990.25元)。

综上,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自己一人实施两次盗窃,与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同伙实施15次盗窃铜线,给社会造成损失75437.19元。

被告人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与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同伙实施13次盗窃铜线,给社会造成损失共计57995.32元。

被告人托勒根·巴合特奴尔与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等人同伙实施14次盗窃铜线,给社会造成损失58502.59元。 

被告人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与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同伙实施6次盗窃铜线,给社会造成损失39271.39元。

被告人马杰与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等人同伙实施2次盗窃铜线,给社会造成损失160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8.电子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马杰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马杰等五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力哈尔

                                  书 记 员 吾鲁皮亚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米尔也克·加斯波拉提、哈地亚提·托合提木哈买提、托勒根·巴合特奴尔、奴尔铁列克·艾吾拜克尔等四人现羁押在新源县看守所。马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29份、光碟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