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源检刑诉〔2024〕158号

 

被告人王晓杰,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41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6月1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7月1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王晓杰2018年2月2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杰涉嫌诈骗罪,于20249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12月18日19时许,在新源县新源镇县城内,被告人王晓杰使用自己的微信以承租出租车夜班为由,骗取被害人沙某某的1500元;

2、2023年12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在新源县新源镇县城内,被告人王晓杰使用自己的微信以承租出租车夜班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1900元;

3、2024年1月10日晚21时许,在新源县新源镇县城内,被告人王晓杰使用自己的微信以承租出租车夜班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600元;

4、2024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在新源县新源镇县城内,被告人王晓杰以低价出售加油加气站会员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咸某某的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截屏、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沙某某、于某某、郭某某、咸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晓杰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志峰

                                      检察官助理 李延金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