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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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诉〔2024〕148号 

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男,199709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901*****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陶县********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429被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44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5月,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由沙雅县*甲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新疆沙雅*乙有限公司(系国企公司,以下简称沙雅*乙)从事肉品销售工作,2023112日,玉素普江·毛拉被沙雅*乙派至阿拉尔市负责阿拉尔市的羊肉销售和催收羊肉款工作,但公司规定羊肉款由商户直接转入公司账户,销售人员不得代收。202311月,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因在“伊人”APP上网络赌博,导致欠他人钱财,被人催还,因无钱还欠款,遂产生收取公司羊肉款拿去赌博翻本再去还钱的想法,202311月至20241月期间,玉素普江·毛拉通过微信账户收款的方式,多次从阿拉尔四家羊肉销售商处收取羊肉货款共计人民币231 197.25元用于网络赌博,因该笔款项全部输光无法还上,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将此事告知公司经理包某某。202425日,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由包某某带至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幸福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伊人APP(网赌APP)分析报告等书证;2.证人阿某某、艾某某6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负责人包某某陈述;4.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在新疆*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31 197.25元进行网络赌博的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凯兴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玉素普江·毛拉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2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