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诉〔2024〕182号

被告人蒲东,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126*****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住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10年3月12日被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东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和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和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4月8日和6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蒲东跟随刘某甲到阿克苏市考察“蒸汽管网”项目(建化厂),刘某甲通过微信将该项目图纸发送给蒲东并其让帮忙打印,蒲东将图纸电子版留存。此后,刘某甲并未承包该项目。2023年7月某日,在与被害人顾某某闲聊过程中,蒲东向顾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承包项目的人,项目需要固定的材料供应商,因顾某某自己有渠道提供材料,便向蒲东表达了想要供应项目所需材料的意愿,蒲东向顾某某承诺可以帮忙找人活动。为了取得顾某某的信任,蒲东向顾某某发送其留存的“蒸汽管网”项目(建化厂)图纸,7月20日,蒲东又通过微信给顾某某发送了“渭干买里加压片”项目图纸,顾某某看见图纸后,询问蒲东是否能够争取到项目的材料供应部分,蒲东在明知刘某甲没有承包上述项目,自己也未取得上述项目的人工劳务部分的情况下,仍向顾某某谎称可以找人疏通关系,多次以需要“活动经费”及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顾某某向其转账。2023年9月,蒲东又向顾某某谎称其承包了阿拉尔市管网维修项目,为取得顾某某的信任要求顾某某就材料供应部分向其报价,期间刘某甲向蒲东明确表示材料供应由甲方提供,但蒲东仍向顾某某谎称需要资金找人“活动关系”继续向顾某某索要钱款。

经查,从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4日,被害人顾

某某及其合伙人葛某某陆续向被告人蒲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45900********)转账28笔共计人民币955 508元(以下币种同),蒲东收到钱款后并未帮助顾某某联系工程项目相关事宜,而是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偿还债务、发放工资等个人开支。蒲东在案发前归还顾某某24 200元。

2023年12月7日,被害人顾某某和葛某某在多次要求被告人蒲东还款无望的情况下,将蒲东扭送至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幸福路派出所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借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蒲东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931 30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

检  察  官 董亚军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蒲东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HONOR手机一部

      6.DVD光盘九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