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叶尔盖提垦检刑诉〔2024〕22号
被告人张发军,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314****,*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垦区奇台总场**场**队**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工厂,2024年7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新疆塔城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塔城垦区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塔城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与制售假证人员“周丽”(真实姓名朱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向“周丽”询问办理假保安员证件的相关事宜,经商议,张某某每办理一本假保安员证向“周丽”支付200元,假证制作完成后,“周丽”通过顺丰快递送达。后张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代办保安员证件的信息。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新疆居民李某某、赛某某等25人经介绍找到张某某办理保安员证,张某某收取每本证1000-1200元的费用,从中赚取差价,累计为他人购买伪造的保安员证共计25本,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一份、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两份、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顺丰快递寄递记录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娟
2024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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