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叶尔盖提垦检刑诉〔2024〕18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无,男,1992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802****,*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住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新河湾*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7月22日被新疆塔城垦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疆塔城垦区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塔城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3年,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在从事二手房销售期间,由同事介绍添加制作假证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常某某先后帮助客户任某某、乔某某、吴某某从朱某某处购买三套假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用以办理购房贷款。其中帮助吴某某办理的证件一直未使用。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帮助他人购买假离婚证3本,累计向朱某某支付办证费用600元,从中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照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顺丰快递寄递记录等;2.证人乔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伟 伟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899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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