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叶尔盖提垦检刑诉〔2025〕4号
被告人薛亮亮,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311****,*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沟**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3月19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塔城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塔城垦区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塔城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亮亮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2月中旬,被告人薛亮亮在抖音上留言求职,一陌生人申请与薛亮亮互相加为QQ好友为其介绍工作。2月中下旬,对方让薛亮亮前往北京市做助贷专员,从事流水包装业务,并承诺每月给薛亮亮支付6000元底薪,转账成功每1万元可提成100元。薛亮亮同意后,上线指派专人对薛亮亮进行培训话术,并提供一部安装“Telegram”APP的华为P30手机,要求其通过“Telegram”程序与上线联系。3月初,薛亮亮开始独立“接单”,根据上线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将贷款人带到附近棋牌室,后按照上线的指示将贷款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银行APP 的首页拍照发到“Telegram”群聊中,等待该银行卡进账。贷款人的银行卡收到钱款后,根据上线指示将收到的钱款转入指定账户中。期间,薛亮亮通过上线告知以及实际操作已明知包装流水资金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
2025年3月7日,薛亮亮根据上线指示前往石家庄市,与欲学习助贷专员业务的向某某接头。3月9日14 时许,薛亮亮与向某某带领办理贷款人员蔡某某前往石家庄市长安区喜悦棋牌室3号房,对蔡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银行APP首页拍照后,发送至“Telegram”群聊,随后蔡某某银行账户收到第九师一六一团受害人周某某被电信诈骗的10万元转账,薛亮亮按照上线要求,通过手机NFC远程操作将10万元转出。薛亮亮上线承诺按月支付酬劳,因未到结算日期,所以未实际获利。向某某对二人转移的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并不知情。
被告人薛亮亮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退赔受害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P30手机;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卡基本信息查询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3.证人证言:周某某、向某某、蔡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亮亮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薛亮亮、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亮亮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他人指示操作银行卡主的手机网银转移犯罪资金10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亮亮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亮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娟
检察官助理 姜钇如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亮亮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地,电话:1864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华为P30黑色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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