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3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濉溪县**镇**村**庄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朱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
5.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杰
2021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