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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3〕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组,住河南省固始县**镇**组。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4日被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9月19日被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2023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10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租来的车牌号为皖N*****的“名爵”牌小型轿车,自河南省固始县**镇行驶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路,在**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到台某某驾驶的悬挂“皖N*****”临时通行号牌的两轮电动车,致台某某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步行离开现场,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对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武

2023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