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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5〕79号 

  被告人徐卫亮,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214****,*族,初中文化,当涂县**制衣厂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1月2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月2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卫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28日16时47分,被告人徐卫亮驾驶思域牌皖EX****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车头右侧撞到路边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及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碎裂、右后视镜脱落等多处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卫亮未停留,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生前遭巨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特征符合车祸中形成。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卫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卫亮于2025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卫亮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卫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卫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卫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卫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项凤萍                                               检察官助理   

                                               

2025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卫亮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手机1部暂存于当涂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