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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5〕125号 

被告人何林,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110*****族,初中文化和县****村委会**自然村**。曾因犯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2月1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2年7月19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6月18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24年9月2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3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14日经院批准,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林涉嫌盗窃案,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5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林来到和县历阳镇,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贾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现代SUV汽车,将车内的7包黄金叶天叶香烟、1包细支九五至尊香烟、1条项链盗走,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5年4月24日,被告人何林来到和县历阳镇,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白色大众SUV汽车,将车内的1个黄色钱包盗走,取出钱包内800余元现金后将钱包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何林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杜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涉案香烟、项链发还给被害人贾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物品及发还清单。

2.前科材料、卷烟价格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贾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志鸿

                                               

2025 年 6 月 12 日 

                                                     

附件:1.被告人何林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