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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2〕232号 

被告人徐垒,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铜陵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18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徐垒酒后无证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花山区幸福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幸福路杨家山铁路道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垒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垒的供述和辩解;

4.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峥

2022831

附件:

1.被告人徐垒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