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4〕194号
被告人娄志诚,男,2003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518****,*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下**栋**室。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28日被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志诚盗窃案,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志诚与父亲娄某某、继母雍某某共同居住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天下小区**栋**室,娄志诚在日常生活中偶然得知被害人娄某某和雍某某卧室内的床板下方储物格以及橱柜红色行李箱内有大量现金。2024年4月中旬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娄志诚趁被害人娄某某、雍某某不在家中,先后十余次从其卧室的储物格以及红色行李箱内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88000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娄志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志诚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志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志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志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志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娄志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倩倩
检察官助理 :徐 惠
2024年9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娄志诚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