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4〕255号
被告人安宏伟,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226****,**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网约车司机,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宏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安宏伟驾驶皖ED****号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安宏伟驾车行使至菜市场门口路段人行横道时,违规掉头碰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2024年8月3日,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安宏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安宏伟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件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宏伟的供述与辩解;
4.事故碰撞痕迹、碰撞形态司法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等;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宏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宏伟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迎涛
检察官助理 许宗东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安宏伟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
2.案卷电子卷宗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