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刑诉〔2025〕291号
被告人孔美华,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60912****,*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3日,被告人孔美华趁无人之机,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马各庄村**号租住房屋后侧的通信光缆盗走。2025年2月4日,孔美华再次以同样方式实施盗窃后,行驶至马各庄村村口处被王某某发现并当场报警,孔美华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经认定,被盗通信光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9.7元。民警自孔美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其住处起获被盗光缆,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对孔美华表示谅解。
被告人孔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美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美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辉
检察官助理:陈文莉
2025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美华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781216****,保证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367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