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刑诉〔2025〕164号
被告人任玉涛,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225****,*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玉涛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任玉涛以帮助赵某某办理减刑及少向法院缴纳罚金为由,骗取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的事主项某某人民币13.29万元。
202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任玉涛以帮助低价办理摩托车驾照及货车驾照为由,骗取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的事主于某及其联系的多名事主共计人民币16.76万元。
被告人任玉涛于2024年8月25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项某某、于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任玉涛的供述和辩解;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玉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定云峰
检察官助理 王峥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任玉涛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