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3〕845号
被告人李山,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31995********,**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5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月25日被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间,在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李山明知对方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761000********)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接收电诈被害人张某某(男,32岁,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转入的被骗资金6000元,后李山将上述犯罪所得资金通过取现的方式予以转移。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李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山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视频等;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彬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山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