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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3〕656号 

被告人蔚焱,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6********,**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因寻衅滋事,于2021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8日2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鹏纪家常菜二层南侧包间内,被告人蔚焱酒后持啤酒瓶等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李某某头枕部、左侧胸部、右前臂等多处体表创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23年7月2日,被告人蔚焱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就诊病例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蔚焱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何某某、邵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6.鉴定意见:鉴定书、工作说明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菲

检察官助理 李开厂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蔚焱现羁押于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