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3〕931号
被告人王海瑞,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7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地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3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9日11时许,在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村南山路27号附近,被告人王海瑞因琐事与被害人安某某发生冲突,王海瑞持木棍将安某某打伤,造成安某某头皮裂创、皮肤挫擦伤、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且累及关节面。经鉴定,安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海瑞于2022年12月2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海瑞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就诊材料;6.鉴定意见:鉴定书及工作说明;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洪梅
检察官助理 王禹潼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海瑞现于其住处候审(电话:158015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量刑建议书》贰份、《证人名单》壹份。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