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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5〕338号 

被告人刘涛,男,1987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505*****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科技集团**,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人刘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给他人使用。经查,电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徐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楼等地转至该卡人民币27万元。

被告人刘涛于2024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振荣

检察官助理 刘  娇

20253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