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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5〕376号 

被告人王全胜,男,19686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627****,*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宿舍**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2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全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3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3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3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24日,被告人王全胜在本市丰台区**院,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后被告人王全胜将杨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踩被害人杨某某左侧胸腹部一下,致被害人杨某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全胜经电话传唤于2025215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全胜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玉泉营派出所接处警单、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全胜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全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全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全胜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丽薇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