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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5〕466号 

被告人张帅,男,200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310****,*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帅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帅虚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小区等地向其转账人民币12万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78万元。

被告人张帅于2023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还款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帅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璐

检察官助理 夏玉莹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帅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涉案财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