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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京海检刑诉202555

 

被告人杜金龙,男,19885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508*****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11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12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金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5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金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5月期间,被告人杜金龙明知经手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取现牟利。经查,彭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淀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的部分涉案钱款人民币49600李某某取现、转移。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杜金龙于2024112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彭某某证言;4.被告人杜金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金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金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金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杨岱君

检察官助理      

                                                       2025117

 

附件:1.被告人杜金龙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