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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25〕393号 

被告人高托,男,1992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603****,*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组**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10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11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411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润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托涉嫌诈骗罪,于2025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527日至2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41日至414日)。被告人高托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月至202012月间,被告人高托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条**号楼**门**层**,谎称能够帮被害人袁某某(女,51岁)投资期货获利,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155584.55元用于偿债及日常花销。

被告人高托于202410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等;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3.被告人高托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银行账目明细等;5.鉴定意见:手机数据鉴定;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  涵

检察官助理  杨柳佳

                                                                    

2025414

                                             

附件:1.被告人高托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张润洁,联系方式18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