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25〕393号
被告人高托,男,1992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603****,*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组**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润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托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5年2月7日至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年4月1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高托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高托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条**号楼**门**层**,谎称能够帮被害人袁某某(女,51岁)投资期货获利,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155584.55元用于偿债及日常花销。
被告人高托于2024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等;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3.被告人高托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银行账目明细等;5.鉴定意见:手机数据鉴定;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 涵
检察官助理 杨柳佳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托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张润洁,联系方式18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