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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5〕78号 

 

  被告人于福合,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30520****,*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福合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俊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于福合在本市怀柔区宝山镇对石村小东沟果林内,使用铁夹非法猎捕松鼠11只,全部杀死后将其中2只送予他人食用,9只储存于自家冰箱。经鉴定,查获的9只动物死体中8只系岩松鼠、1只系松鼠,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元。

被告人于福合于2024年12月1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及铁夹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福合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杜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物证:野生动物死体及铁夹;4.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于福合的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福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福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福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渊

                                               检察官助理 牛更新  

2025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福合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11张)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