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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5〕51号 

被告人袁林,男,19913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306*****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寻衅滋事,于20116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41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29日,因病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01025日矫正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林涉嫌盗窃罪,于20253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3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周英、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22日至1224日期间,被告人袁林多次前往其牌友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怀柔区**镇**园*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王某某银行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03000元转至被告人袁林微信账户内,后将交易记录删除。

被告人袁林于202516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一部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林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4.其他证明材料: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前科劣迹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林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武  利

检察官助理  郑  娜

2025331日 

附件:1.被告人袁林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册(含光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