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5〕51号
被告人袁林,男,1991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306****,*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6月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月29日,因病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0年10月25日矫正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林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周英、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袁林多次前往其牌友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怀柔区**镇**园*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王某某银行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03000元转至被告人袁林微信账户内,后将交易记录删除。
被告人袁林于2025年1月6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一部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林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4.其他证明材料: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前科劣迹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林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武 利
检察官助理 郑 娜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袁林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四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