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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5〕85 

被告人刘海成,男,19853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313*****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现住该处。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95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诈骗罪,于2012921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310日刑满释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9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224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1121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1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2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4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4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龚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2411月至20251月,被告人刘海成在明知转入宋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将钱款转移。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事实

20251月,被告人刘海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公司提供给他人用于开具虚假工作证明,以办理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单向流入不明资金人民币90余万元,关联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海成于20231023日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涉及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刘海成于2024112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案款3080元。涉案款物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海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书证: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证明、租房合同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款、取现录像、手机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

     检 察 官 李晓芬

2025515

附件:1.被告人刘海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