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3〕274号
被告人寇帅,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3年1月29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3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间,被告人寇帅在其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内,容留谢某某吸食冰毒四次;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2023年3月2日,被告人寇帅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一组、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寇帅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帅明知是毒品而容留他人吸食,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寇帅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兆华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3年6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