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236号
被告人张凤海(曾用名张上停),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926****,*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市朝阳区***************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2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5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凤海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在未经被害人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凤海冒用张某某身份激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 6550 ********)并使用。截至案发,被告人张凤海冒用涉案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万余元。
2025年1月18日被告人张凤海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凤海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凤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强
检察官助理 李梦迪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凤海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