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237号
被告人亢志刚,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325****,*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蒲县**镇**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志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亢志刚于2025年4月11日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AS****的紫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机场高速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在执勤民警夜查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亢志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
被告人亢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一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亢志刚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志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亢志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亢志刚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鞠 璐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5年4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亢志刚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