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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84号 

  被告人王磊,199310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1012*****族,高中肄业,**(北京)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1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2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2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磊及其值班律师柴思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232355分许,被告人王磊饮酒后驾驶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KP****)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磊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

被告人王磊被查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酒安6900检测单,当事人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车辆轨迹查询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磊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亮

                            检察官助理   欣

 2025年2月25日

附注:1. 被告人王磊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