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4〕611号 

被告人石帅峰,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21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行政村**村,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号院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帅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帅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帅峰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H****的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自通州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帅峰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

2024年10月9日,被告人石帅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照片制作说明、机动车行驶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帅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帅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帅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帅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帅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帅峰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检  察  官 赵雯娜

2024年11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石帅峰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