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105号
被告人姚爽,女,199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927****,*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酒局(**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泗河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爽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姚爽担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酒局(**店)店长期间,利用管理门店的职务便利,通过倒卖门店烟酒、虚报系统入库单等方式,将公司贵州茅台酒、中华香烟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倒卖获利。
2024年2月2日被告人姚爽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物品损失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爽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强
检察官助理 李梦迪
2025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