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5〕151号
被告人黄路文,男,1972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0302****,*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嫖娼,于2003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12月18日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7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9年2月1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5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1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23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路文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路文于2024年10月17日凌晨至2025年1月2日凌晨,分别到北京市密云区行宫小区、百合园小区和东菜园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阎某某汽车内人民币1000元、王某某汽车内人民币2800元、单某某汽车内人民币800元。黄路文于2025年1月6日23时许,到北京市密云区行宫东区拉车门欲盗窃时,被人发现并报警,黄路文逃走。7日凌晨黄路文逃至北京市密云区滨河大桥西侧康复医院南门处时被抓获。现黄路文已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路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路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路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路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路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路文已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路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岳海燕 2025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路文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