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4〕265号
被告人王思琪,女,199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220****,*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南区**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思琪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思琪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间在北京市密云区,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购入电子烟人民币176265.59元,并通过微信销售,获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思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思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思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思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鸿鑫
检察官助理 冯凌雪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思琪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