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5〕418号
被告人庄立民,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109****,*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以上身份信息均属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5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立民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被告人庄立民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万达广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他人暂时放置在身旁的手机2个,价值4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5年4月3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庄立民在万达商场宝贝王游戏厅,盗走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商铺门口椅子上的OPPO A2手机1个(价值800元)。
2.2025年4月18日2时47分许,被告人庄立民在万达广场U小铁自助台球室,盗走姚某某放在门口椅子上的OPPO Find X8s手机1个(价值3600元),之后以现金200元卖给新民街的游摊。2025年4月21日,庄立民从游摊处赎回该手机交给民警,民警于4月27日返还被害人姚某某。
2025年4月21日,被告人庄立民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身份情况说明、被盗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立民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立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立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立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庄立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庄立民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明江
2025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庄立民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