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25〕7号
被告人龙文俊,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10710****,*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幢**,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社区**栋**单元**-**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79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5年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1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文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8月6日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12月1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4年10月25日、2025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11月27日、2025年2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5月15日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龙文俊购买毒品,20时36分许,被告人龙文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庆路华龙家园社区10栋旁欲将1000颗麻古及20克海洛因交与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龙文俊左手提取到用蓝色胶袋封装的麻古六袋(净重:99.58克),从龙文俊身旁的地上提取到麻古三颗(净重:0.29克),从龙文俊身旁的地上提取到用无色透明胶袋包装的海洛因一袋(净重:20.01克),从龙文俊手上提取到其使用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龙文俊后,依法从龙文俊所居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路**社区**栋**单元**-**房屋厨房橱柜内提取到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一袋(净重:142.03克);从房屋储物间纸箱内提取到外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内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麻古十一袋(净重:185.31克),提取到白色塑料袋装的红色粉末状可疑物一袋(净重:239.17克),提取到褐色粉末状可疑物一袋(净重:104.21克),提取到棕色粉末状可疑物一袋(净重:277.96克),提取到红色粉末状可疑物两袋(净重分别为:335.34克、73.04克),提取到褐色膏状可疑物一袋(净重:29.22克),提取到褐色膏状可疑物一袋(净重:72.06克);从房屋卫生间洗衣机内提取到现金四十九万元;从房屋客厅白色桶内提取到黑色提包一个,从该包内提取到白色塑料袋装海洛因一袋(净重:1036.10克)和外用无色透明塑料袋装的内用蓝色胶袋封装的麻古四十五袋(净重:828.85克),从白色桶内提取到“二甲苯”两瓶、“氯化钾”一瓶、“消毒酒精”一瓶、“氢氧化钡”一瓶,从白色桶内的一个塑料盆中提取到“香精”三瓶;从房屋客厅凳子上提取到绿色电子秤一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龙文俊处查获的海洛因状毒品可疑物1198.1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从31.6%到72.4%不等;甲基苯丙胺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114.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从3.4%到18.3%不等;查获的粉末状、膏状毒品可疑物11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痕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粉末状物、膏状物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殷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文俊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笔录;
7.抓捕现场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1198.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14.03克,甲基苯丙胺粉末、膏状(痕量)11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文俊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龙文俊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宏
检察官助理:汪 赞
2025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龙文俊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2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