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4〕259号 

被告人曾诚林曾用名曾成林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109*****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于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5年8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3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22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12月3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盗窃罪2023年8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4年10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机关从上海市北新泾监狱解回,并于当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诚林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中旬,被告人曾诚林与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流动实施盗窃,约定曾诚林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刘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同年12月20日下午,二人驾驶车辆到达丰都县虎威镇,后乘坐客车到丰都县城在旅馆开房休息。次日中午,曾诚林与刘某某来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小区,由刘某某在小区外等侯,曾诚林进入小区内实施盗窃。后曾诚林采取技术开锁方式打开该小区**幢**单元**号大门后进入房屋内,在实施盗窃时被在卧室睡觉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现,曾诚林遂跑出小区会同刘某某一同逃离。

2023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诚林在重庆市万盛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诚林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诚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他人居住房屋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诚林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诚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诚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诚林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诚林所犯之罪系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 杨  雪

2024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曾诚林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