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4〕107号
被告人黎雅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515****,*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三合街道****。因盗窃,2020年3月2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毒,2021年6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处罚款3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2021年7月3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处警告;因吸毒,2024年2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于2022年4月11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4年1月2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雅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月5日14时许、2024年1月8日13时许、2024年1月9日20时许、2024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黎雅璐分别在其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的家中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
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黎雅璐因涉嫌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接受行政调查中主动供述了其多次容留彭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事实,同年1月29日被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房屋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雅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雅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雅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且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娇霞
2024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丰都县三合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