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4〕174号
被告人徐金通,绰号梅溪老五,男性,1972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092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位于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4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忠友,男性,1988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73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位于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4年5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3月2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林忠,男性,1981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1018****,*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在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于2023年3月9日被屏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6月3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金通、张忠友、苏林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2024年9月24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分别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从2024年9月10日至9月24日止、2024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底,被告人张忠友向被告人苏林忠租用屏南县**乡**村**山场一处空坪,用于焚烧加工电路板碎渣提炼金属牟利。张忠友与苏林忠约定,由苏林忠提供场地、运输电路板碎渣上山,并负责安抚村民与通风报信,张忠友每加工1吨电路板碎渣向苏林忠支付人民币100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徐金通明知张忠友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以每吨290元的费用委托张忠友焚烧加工电路板碎渣。
2023年3月中上旬,被告人徐金通从浙江省温岭市运输约90吨电路板碎渣至**村委托被告人张忠友焚烧加工。货物分别卸至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旁及政和县**乡**路,由被告人苏林忠运输至焚烧加工点。张忠友与工人陈某甲将前述约90吨电路板碎渣焚烧加工,产出半成品灰被徐金通运走售卖,后张忠友向苏林忠支付10000元。
同年3月中旬,被告人徐金通再次从浙江省温岭市运输100余吨电路板碎渣至**村委托被告人张忠友焚烧加工,卸货后未采取防护措施,露天堆放至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旁。
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徐金通委托两辆货车从浙江省温岭市运输电路板碎渣至**村委托被告人张忠友焚烧加工,同日被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查获,涉案电路板碎渣由该局依法扣押至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内。经屏南县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实测净重总计71.3吨。
同年4月,被告人张忠友、徐金通为逃避打击,将3月中旬运输堆放至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旁的电路板碎渣中约90吨转移至古田县鹤塘镇,并于同年6月再次转移至南平市南山镇焚烧加工。转移后剩余的电路板碎渣被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扣押至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车库内,经屏南县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实测净重15.7吨。
经福建省创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村**山场非法处置现场、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车库内及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扣押点的固体废物毒性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车库内及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扣押点的固体废物中均分拣出电路板碎屑,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确定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5-49,危险特性为毒性。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村**山场非法处置现场涉案地块确认造成土壤环境损害,受损害范围为1132.3㎡,土壤价值量化总费用为124267.72元,其中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87426元,受损土壤资源总价值为36841.72元。
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张忠友于三明市沙县区**镇**村**号门口路边被抓获归案;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徐金通于屏南县路下乡国道路段经书面传唤到案;2024年6月3日,被告人苏林忠经电话联系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苏林忠向屏南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苏林忠提交的租赁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人汪某某、边某某、韩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提供的相关货物运单截图、收款记录截图等,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屏南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徐某某、周某某、易某某、陈某丁、黄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金通、张忠友、苏林忠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创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屏南县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
5.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通、张忠友、苏林忠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其中被告人张忠友、徐金通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达195.7吨,因被查处而未处置的危险废物71.3吨,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林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9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林忠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金通、张忠友、苏林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静
检察官助理 苏逸晓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徐金通、张忠友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被告人苏林忠现取保候审,现住屏南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15996****
3.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柒张、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讯问笔录伍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电子数据中截取记录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被告人苏林忠退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所得共计10000元,现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5.被告人张忠友的华为TD Tech M40手机一部、被告人徐金通的荣耀X50手机一部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6.涉案危险废物15.7吨暂存于宁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车库内,71.3吨暂存于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