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5〕117号
被告人李万昌,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320****,*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1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昌涉嫌赌博罪,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万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李万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接收厦门市集美区赌客向某某及赵某某、刘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等人“澳门六合彩”投注,并向上家报送,赌资累计人民币221300元。被告人李万昌从中抽点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元。
被告人李万昌于2024年1月10日经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缴获作案工具一部iPhone手机。到案后,被告人李万昌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手机一部等物证;
2.证人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万昌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6.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万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2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万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万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万昌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娟
检察官助理 吴昌辉
2025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万昌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