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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4〕697号

被告人曾贵梅,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01129****,*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贵梅涉嫌诈骗案,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4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贵梅作为医保参保人,为减少支付种植牙、全瓷牙等费用,经与医保定点机构“厦门市思明区**口腔门诊部”的医生、咨询师等人(另案处理)达成合意,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将不符合医保报销的全瓷牙、种植牙等诊疗项目串换成根管治疗等可通过医保统筹报销的诊疗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等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并实施前述串换诊疗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251.86元;将本人医保卡提供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供他人冒名就医并串换诊疗项目使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7287.75元。上述行为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共计11539.61元。

2023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曾贵梅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曾贵梅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个人串换诊疗项目、冒名使用医疗保障凭证串换诊疗项目的诈骗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厦门市医疗保障局案件调查报告、关于厦门思明区**口腔门诊部研判进展情况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

2.许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陈某乙、孙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曾贵梅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公安机关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贵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贵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实施串换诊疗项目、冒名就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1539.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贵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贵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贵梅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

检  察  官 郑心敏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曾贵梅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590****,保证金二千元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